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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三部门: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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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XM外汇官网APP报道,央行业务9月26日,等部中国人民银行、门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公告,步支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持境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外机旨在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构投流动性管理需求,促进在岸与离岸金融市场的资者中国债券债券互联互通,并推动中国债券市场的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

公告的开展发布标志着所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通过“债券通”参与的回购投资者,均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央行业务符合条件的等部投资者包括境外中央银行、国际金融组织、门进主权财富基金,步支以及各类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在风险防范方面,公告强调在交易、托管、结算和汇兑环节的资金闭环管理,增强了对债券回购的监测和监管能力。此举不仅有助于人民币债券资产的吸引力,还将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并促进在岸与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协同发展。

未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将继续落实对外开放战略,协调金融开放与安全,持续完善相关机制,并稳步推进中国债券市场的制度型开放。

原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公告〔2025〕第21号

为深化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流动性管理,现公告有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事项如下: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中央银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及合法注册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和慈善基金等中长期投资者。

二、债券回购业务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资金收付应符合现券交易对应的资金和账户管理规定。

四、境内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须制订或修订业务规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报备,以保障交易、托管和清算服务的有效监测。

五、境外金融基础设施应遵守中国法律及金融管理规定,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服务。

六、境内自律组织需加强债券回购业务的自律管理。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需按规定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并将标准版本备案。

八、监管协调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外汇局将加强监管,确保对境外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

九、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将依法采取监督和惩处措施。

十、适用公告的还有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机构投资者。

十一、本公告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外汇局所有。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通知》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就支持境外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答记者问:

一、《公告》发布背景是: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吸引力提升,截至2025年8月,1170家境外机构持债总量达4万亿元人民币。为满足境外机构的流动性管理需求,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因此发布了此公告。

二、参与债券回购的境外主体包括各类国际金融机构和专业投资者。

三、境外机构的债券回购交易将采取国际市场公认的做法,实现债券的过户和可使用。

四、风险防范方面,公告加强了资金闭环管理和监管监测,交易对手也是从表现良好的做市商中挑选。

五、资金收付则需遵循相关资金和账户的管理规定。

本文编选自“中国人民银行”官网,编辑:蒋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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